教务公告More..

    职业资格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训课程 > 职业资格 > 浏览正文

    关于继续开展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24日
     

    关于继续开展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强化职业人员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加快在全省推动和开展职业指导教学工作,培养职业指导教学的师资力量,走职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河北省企业管理研究会、石家庄市通用职业培训学校定于2017年3月在石家庄开展职业指导师的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本系统各级人才市场对职业指导感兴趣的职工。
        2.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对职业指导感兴趣的会员。
        3.各民营相关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对职业指导感兴趣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1、职业指导概论;  
    2、职业指导应用理论;
        3、大学生职业生涯设计与职业发展;
        4、考试说明与辅导等。
    三、培训方式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四、培训时间及鉴定时间
        面授培训时间:2017年3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鉴定考试时间:2017年5月
        五、培训地点
        石家庄(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鉴定方式
        三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共两科
        二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各科均为百分制,各考试科目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七、报名条件
    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职业指导师(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八、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九、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联系方式
    石家庄市通用职业培训学校
        地    址:石家庄市新石南路171号     
        邮    编:050000
        咨询电话:0311-8081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