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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时间:2015年03月24日
     

    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认定结果经局领导同意后在媒体公示。
    第三条  新申请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培训情况和收费标准等);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设施设备基本情况;专兼职教师情况(附教师学历证明、资格证的复印件)等。
    第四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有效期为一年,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其培训资格。
    第五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年度评估不合格。
    (一)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简陋,不适应培训工作者;
    (二)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映强烈者;
    (三)不重视安全工作,校舍、实习场所或其他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发生重大事故者;
    (四)巧立名目乱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未设置会计账簿,管理混乱者;
    (五)随意缩短或减少培训数量,空报、虚报培训人数,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补贴培训资金者;
    (六)连续2年未开展培训工作者;
    (七)拒不接受年度评估或审核审计者。
    第六条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10日内,应向市就业局培训中心提交开班申请,填写《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表》和《培训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复印件(企业培训的需附培训学员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制定专业教材、教案及培训大纲等,经批准后开班。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向市就业局培训中心报告,如不上报,按没有落实计划处置,取消本期培训补贴。培训学员在培训时要携带身份证(登记失业人员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便核实身份,对上课不带证件的人员按缺课处理。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主要领导(或法人)负责制,主要领导(或法人)负总责、负全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主要领导(或法人)承担。
    第九条  培训对象、方式、类别、期限和地点
    (一)培训对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企业新招用上岗和在岗(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签订就业合同的农民工,年龄为16周岁至58周岁(女48周岁)。
    (二)培训方式
    自主培训:培训机构自主招生,结业后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订单式培训: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招生,结业后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联合培训:用人单位组织新招用6个月内并签订就业合同的农民工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培训类别
    职业技能培训类别按专业难易和培训时间长短进行分类,一类50天(400课时)以上,二类38天(300课时)以上,三类至五类25天(200课时)以上,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理论课与实际操作原则上不低于4:6的比例。
    (四)培训期限
    职业能力培训的期限一般为10天以上、一年以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培训。
    (五)培训地点
    自主培训和订单式培训必须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联合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条  市就业局培训中心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的监管,包括开班申请审批、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审核和跟踪回访等。
    (一)开班申请审批。开班申请实行主管同志审查、主管主任审核、主任审批三级连审制度,原则上每个班不超过50人,以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二)培训过程检查。培训过程检查是对培训质量检查的一个重要环节。按培训时间长短,每次开班培训检查原则上不少于5次,其中:开班定期检查1次,中间培训不定期检查不少于3次,结业考核定期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均填写相关记录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三)结业考核审核。结业考核前,市就业局培训中心负责核实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参加培训的学员,取消其参加结业考核的资格。
    (四)跟踪回访。就业局培训中心结合平时监管情况,对结业后的学员和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电话或到用人单位回访,了解其培训情况和就业状况,以确定补贴标准。
    (五)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一班一建档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要使用便于翻阅的档案盒进行存档,盒装内容有:目录、开班申请审批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教学计划,大纲,教案、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结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书》、《订单培训协议书》、《培训合格人员成绩表》、历次的检查报告回执(附培训学员名单)等,以供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和鉴定补贴(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费用的拨付
    原则上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或鉴定指定单位的,可直接组织人员到市鉴定教研指导中心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其他均由市就业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向市鉴定教研中心申请职业资格鉴定。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6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其他40%由参加鉴定人员本人承担。参照职业培训补贴办法,60%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或市就业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与参加鉴定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鉴定合格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时间、标准
    (一)申请时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即6月1日——7月5日和11月1日——12月5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600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招收上岗和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补足;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须持以下材料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申报表》(创业培训提供SIYB培训计划审批表)、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检查日志的回执、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定点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等。申领创业培训补贴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就业局培训中心将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的结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由就业促进处将人员录入市就业失业管理系统,确认其身份和领取补贴情况,并确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市就业局根据培训人员参加工种(专业)、培训课时数及实现就业等情况,按照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初审。
    (三)市人社局基金监督与财务处会同市财政局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市就业局培训中心监管记录、相关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等,并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市就业局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就业局培训中心开办的创业培训的监管力度,并严格按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办法(试行)》和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O一五年一月三日